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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翔宇阳光幼儿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南开区翔宇阳光幼儿园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南开区翔宇阳光幼儿园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2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南开区翔宇阳光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2120104575103983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沈润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面包糠生产的食品,上述行为满足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幼儿园提供的购货收据和相关食谱。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购买记录、资质证件、食堂食谱等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面包糠4袋(1袋已开封,3袋未开封);2、处5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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