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国家标准调整,橄榄调和油、大豆调和油等不能用了,统一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4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江城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要求,改进完善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
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新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唐永刚解释,食用油的生产要使用到化学溶剂作为生产助剂,因此会出现极其微量的溶剂残留。新的国标进一步下调了残留量限量值,更有利于人们的健康。
本次标准的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唐永刚进一步解释,市民过去会看到,标注橄榄调和油、大豆调和油、核桃调和油等食用油产品出售,国标调整后,就不再能这样标注了,统一用“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这意味着,届时,市场上看不到标称“橄榄调和油”“大豆调和油”的油品,取得代之的是标称“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油品,然后在配料表中可注明橄榄油、大豆油的比例。新标准同时还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如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新的食用油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2018年12月21日之前按照原标准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2018年12月21日后对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不符合新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