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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太白香肠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这个生产企业被罚1200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核心提示:据四川省食药监局消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号)中,四川省1批次天猫蜀乐活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吃货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白香肠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成都市蒲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本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对生产企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54.5元、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据四川省食药监局消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号)中,四川省1批次天猫蜀乐活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吃货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白香肠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成都市蒲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本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对生产企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54.5元、罚款12000元的处罚。
 
  生产环节核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带入,生产企业被罚款12000元
 
  了解到,成都市蒲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蒲江局)针对生产环节核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原料-香肠调味料中含有山梨酸钾,系原料带入,而包装标签也未正确标识。据了解,该产品属于委托加工产品,包装由委托方提供,生产企业未有效落实查验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问题。
 
  蒲江局要求该企业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内进行整改,责令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及外包装;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立即通知委托方对包装袋进行报废处理,对包装袋进行重新印制,对产品配料进行正确标识;强化进货查验,加强对委托方提供包材的验收工作。蒲江县局已于2018年1月18日组织整改复查验收,并对产品进行了监督复抽1个批次。
 
  据悉,经蒲江局现场调查,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180公斤,其中袋装产品125袋(62.5公斤),散装117.5公斤。货值金额7105元(其中袋装为46元/公斤,散装为36元/公斤);已销售180公斤,其中袋装125袋(62.5公斤),散装117.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成都市蒲江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已召回不合格食品64袋,共计32公斤。
 
  蒲江县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蒲江县局对生产企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54.5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环节核查,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据了解,针对经营环节核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牛局),已查明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袋,共计5公斤,货值388元;已销售5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剩余5袋已于现场检查前退回厂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金牛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生产环节造成。因成都蜀乐活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金牛区局于2018年3月13日给予该企业“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报道: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曾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太白香肠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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