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自己从超市购买的过期食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某几次胜诉。前不久,他同样又买到了过期食品,再次起诉时,却被法院依法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介绍
张某称自己在某超市购买的牛奶,其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保质期120天。回家后张某才发现该产品已经过期。张某要求超市赔偿自己1000元,并返还货款11元。超市方面表示,张某并非是商品的实际购买人,其购买的牛奶根本不是该超市出售的商品。根据张某出具的购物小票日期,超市当天确实销售过该品牌牛奶,但当天库存记录显示未销售张某主张生产日期的商品。而事发当天,张某已经向超市提供了多张购物小票,索要5000元赔偿,双方经沟通无果后,张某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张某以所购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在法院同时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的4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围绕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争议焦点为张某持有的牛奶商品是否于被告超市处购买。
法院审理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购物凭证和商品实物,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超市抗辩称张某所持有的商品非在其处购买,并提供了其销售的商品实物和商品供销存记录证明其事实主张,亦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张某称其无法确认商品供销存记录的真实性,但未就被告超市的举证情况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对此法院认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通常标注于食品包装上,显而易见,属于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知和可知的信息。张某虽属消费者,但从其在不同经营者处购买多个不同商品并均以所购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分别主张权利的情况看,其对商品的保质期非常关注,有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亦具有和应具有超过一般消费者的举证能力。故法院认为,超市的抗辩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即原被告之间就该商品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