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罚款1025292元、福建吉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23572元。
中国消费者报讯: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4月1日报道:
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橄榄核桃和橄榄原香的两款调和油都打着非转基因的字样。这些产品的配料表中,大豆油含量占到90%以上,原料产地来自美国。
该公司销售负责人承认,这种大豆油是转基因产品,也就是说这种标识着非转基因的调和食用油却是地地道道的转基因产品。
福建吉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食用油生产中通过添加廉价转基因大豆油降低成本,对外谎称采用高比例高价的玉米油或橄榄油。该公司董事长承认,净含量5L装的橄榄调和油,配料表里标称含有6%橄榄油,实际仅在3%至4%之间。
两企业均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对以上两家企业的行政处罚:
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
1、当事人自2017年6月15日起,生产的旺龙顺橄榄核桃调和油等十个批次的涉案食用调和油货值共计113900元。
2、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十个批次的涉案食用调和油进行抽样检验均显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
3、当事人生产的十个批次的涉案食用调和油中所使用的原料大豆油和菜籽油均为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但当事人却未按规定显着标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食用调和油3086瓶;(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3)处以货值金额113900元的9倍罚款即1025100元罚款。 以上(2)(3)两项罚没款共计102529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吉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调和油案
主要违法事实
1、当事人生产的20180330批次(规格为900毫升/瓶)10箱、20180330批次(规格为5升/瓶)30箱、20180401批次(规格为1.8升/瓶)40箱“香天下”花生调和油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 7718-2011要求(其中,理化指标单项判定皆为符合,但标签为不符合)。
2、当事人生产的20171119批次(规格为5升/瓶)25箱、20170927批次(规格为1.8升/瓶)25箱班仑橄榄玉米调和油使用的原料油属于转基因产品,却未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3、当事人生产的20170518批次(规格为5升/瓶)50箱、20171215批次(规格为5升/瓶)20箱、20180104批次(规格为1.8升/瓶)50箱、20180330批次(规格为1.8升/瓶)50箱“莫兰蒂”橄榄调和油以及20170605批次(规格为5升/瓶)20箱“康艾美”橄榄调和油使用的原料油属于转基因产品,却在外包转上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范的以下批次食用油:①“莫兰蒂”橄榄调和油50箱(批次:20180330)、②“香天下”花生调和油10箱(批次:20180330)、③“香天下”花生调和油30箱(批次:20180330)、④“香天下”花生调和油40箱(批次:20180401);(2)对食用油标签未标注“转基因”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以罚款42000元;(3)对食用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2元,处以货值金额34990元的8倍罚款计279920元。以上(2)(3)两项罚没款共计32357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