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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健品冒充药品 高价销售构成诈骗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2017年6月初,被告人潘某等四人以给老年人义诊、免费体检等形式,将一种名为“本草三绝”、功能为辅助降血脂的保健品夸大宣传为药品,欺骗老年人以每盒900元的价格购买(批发价为80元)。先后骗取18名老年人人民币共284600元。
   【案情】
 
  2017年6月初,被告人潘某等四人以给老年人义诊、免费体检等形式,将一种名为“本草三绝”、功能为辅助降血脂的保健品夸大宣传为药品,欺骗老年人以每盒900元的价格购买(批发价为80元)。先后骗取18名老年人人民币共284600元。
 
  【评析】
 
  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损失。
 
  潘某等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明知“本草三绝”仅为保健品,并非属于能够治疗疾病的药品,且该产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情况下,仍然虚构教授、专家等身份,隐瞒该产品的真实情况和特定性能,向防范和辨别能力较差的特定群体开展宣传。以义诊、免费体检等名义吸引老年群体,又虚报体检结果,夸大受害人身体疾病的严重程度,甚至将无病说成有病。
 
  在被告人虚构身份、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虚构受害人身体健康状况等一系列欺骗行为下,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其疾病程度非常严重,且需要购买被告人销售的“药品”来治疗,进而以极高的价格购买该产品。此时,被害人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非法取得财产,被害人蒙受损失。
 
  虽然潘某等人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也不能由此认为其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在普通的消费欺诈中,经营者虽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构最低价等行为,且消费者陷入了认识误区,但经营者只是想借助虚假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气,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销量,商品售价比较正常,不会比批发价高出很多。之所以认定潘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主要还在于其并没有正常经营的意思和行为,而是流窜各地,以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对象,从教授身份到体检结果到“包治百病”的药品,全部是虚构的,且售价是批发价的10倍。综合这些情节来判断,其主要目的是骗取钱财,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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