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浦市监案处字[2018]第15020179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浦市监案处字[2018]第15020179071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王顶峰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0201790717号 银行输入码:0201790717 当事人: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8H672 注册号:******** 住址: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377弄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顶峰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在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377弄7、9号二层的经营场所内,擅自以“臻聚餐厅”的名义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直至案发。当事人从事上述餐饮服务(经营炒菜)经营活动,使用水斗、锅、碗等工具、设备。这些工具、设备,在当事人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后,被用于店内员工就餐。当事人从事上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成品及原料,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面积在102平方米左右,工人4人,规模较小,为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当事人在从事上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没有做账。据当事人自述,在此经营期间,不知道从事上述餐饮服务经营的营业性收入及食品货值金额,故无法计算当事人在上述期间的营业性收入及货值金额。由于存在证明困难,且无法律推定的情形存在,依据行政比例原则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推定当事人从事上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没有经营所得。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积极办理出食品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大写)元、违法所得 / (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以下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址: gsxt. sh.gov.cn)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sgs.gov.cn)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www.pudong.gov.cn)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全部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