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斌违法经营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人张某斌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拟被处行政罚款2119374元。
今年1月15日,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峰峰镇加油站北侧院内制作假饮料对外销售。经摸排后,1月18日,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被举报地点进行检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大量涉嫌仿冒他人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和涂改食品外包装生产日期的使用工具,且经营者张某斌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无证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及涂改生产日期工具予以扣押,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现场清点,有各种食品饮料千余箱,其中涉嫌涂改日期整箱装18箱,散装480盒。18箱已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标注生产厂家为石家庄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经该公司证明,涉案的18箱食品上的生产日期与其公司生产日期标注格式不同,涂改日期行为非其公司所为。
经调查,张某斌经营的“和草堂”牌杏仁露、“和草堂”牌六仁核桃、“和草堂”牌大仁核桃、“和草堂”牌银鸳好粥坊桂圆莲子八宝粥4种产品的外包装箱,在包装、装潢上分别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露露”包装箱(杏仁露)、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六个核桃”包装箱(核桃乳箱)、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银鹭八宝粥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3种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经营者张某斌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致使涉案食品的进货金额、销售金额、销售去向均无法查证,违法所得难以准确统计。随后,执法人员在峰峰矿区行政审批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安分局先后提取证明,显示张某斌未在峰峰矿区办理企业和个体登记,而其在石家庄、邯郸等地企业、超市的进货销货记录显示,其长期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
听证会上,据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张某斌主要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涂改日期、销售仿冒商品等3项违法行为。特别是其为谋求高利润,使用打码器涂改生产日期,一旦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按照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认定,张某斌从事无证经营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027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张某斌无证经营行为罚1849374元;擅自涂改产品生产日期行为罚款90000元;销售仿冒商品行为处罚180000元。共计拟处罚2119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