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底,银川市兴庆区一火锅店老板刘某某雇佣侯某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油汤并生产、加工成“红油”,再在火锅店制成辣味、鸳鸯锅的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201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其地下库房将正在加工“红油”的两人抓获,并查获辣椒、牛油等原料及工具。
最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