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超市买的瓶装野山椒里有根头发。男子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索赔1000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超市被认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某的诉讼请求获支持。
瓶装野山椒里有头发
男子起诉超市索赔千元
2017年8月,李某在沈阳一家超市购买一瓶野山椒(230g),支付货款8.8元。
李某称,买完东西后发现该商品包装瓶内竟然有一根头发,而且特别明显,当时就向涉事超市的服务台进行投诉。
经过沟通,超市服务台的主管称会及时跟厂家取得联系。但经过协调之后,厂家承认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但就是不同意赔偿。
于是,2017年9月,李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8.8元,并赔偿1000元。
超市称不能证明是在超市买的
男子并非真正消费者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不同意退货,也不同意赔偿,称涉案商品质量合格、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出于该超市,也不能证明涉案商品购买时就存在异物,票据与此类商品有关系性,与本案的涉案商品无直接的关联。
超市表示,李某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其购买此涉案商品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求,而是为了索取高额的赔偿,主观存在恶意,法院应对其证据的审查要求严格,以免因不诚信行为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李某的行为与最高法的精神相违背,与《民法总则》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此涉案商品李某并未食用,也并未对其造成任何伤害,不应适用惩罚性的赔偿。
销售明知不符食安标准食品
超市被判退货赔偿千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超市销售存在明显异物的食品,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李某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付1000元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超市辩称李某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超市所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在购买时就存在异物的答辩意见,因李某在庭审时提供的购买涉案商品时的视频资料能够证明是在超市购买的涉案商品且该商品内存在明显异物,超市也未证明该商品是李某自行带入超市卖场内,因此,对超市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超市辩称李某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其购买涉案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求,而是为了索取高额赔偿,因此不同意赔偿的答辩意见,根据相关规定,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超市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给李某退货,并给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