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6年10月20日,广安市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邻水县局)执法人员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范某经营的“邻水县某某面店”的餐饮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检测到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结论为不合格,遂于2016年11月28日书面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17年7月11日,邻水县局对该店进行复查,但其餐饮具大肠菌群仍然不符合标准,结论为不合格。邻水县局认为,该面馆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从《食品卫生法》发展到《食品安全法》,从“卫生”到“安全”,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餐饮具作为消费者直接接触入口的工具,直接影响消费质量,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食品安全。保持餐饮具的干净、卫生,是《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也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保证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饮具不但要洗净,有的还要经过严格的消毒。如果一个小餐馆提供清洁的餐饮具能力都不具备,又如何让人相信能提供安全的食品,让人放心地进店消费?该面馆的餐饮具不符合标准,经书面警告后拒不整改,再次抽检检测仍不合格,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以此为戒,保障食品安全应首先从保障餐饮具清洁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