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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酒还销售 被判刑罚又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被告人管某、缪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茅台、五粮液酒为假酒的情况下,仍从朱某(另案处理)处进酒销售,先后三次将53度飞天茅台48瓶、52度五粮液36瓶、39度五粮液酒30瓶销售给江阴市某百货超市,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020元。
  案情介绍
 
  被告人管某、缪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茅台、五粮液酒为假酒的情况下,仍从朱某(另案处理)处进酒销售,先后三次将53度飞天茅台48瓶、52度五粮液36瓶、39度五粮液酒30瓶销售给江阴市某百货超市,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020元。其中,53度飞天茅台36瓶(销售金额人民币25200元)已交付给该百货超市,该笔货款尚未支付给二被告人。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管某退赔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缪某退赔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管某、缪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该百货超市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江阴市公安局在该百货超市扣押、调取了53度飞天茅台48瓶、52度五粮液36瓶、39度五粮液酒30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分别属假冒贵州茅台酒、假冒宜宾五粮液酒。
 
  审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裁判说理
 
  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管某、缪某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管某、缪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评析
 
  酒类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因此酒类销售商所受到的市场监管远远高于其他一般食品的销售商。但是由于销售假酒利润空间大,大多数消费者对假酒的辨识能力缺乏,部分商家心存侥幸,知法犯法,铤而走险,以本案为例,二被告人销售假冒的“茅台”、“五粮液”白酒,数额较大。众所周知,“茅台”、“五粮液”属于白酒领域的知名品牌,商业价值高,市场口碑好。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贬损了他人的品牌价值,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二被告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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