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近日,经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
2016年1月29日,刘某租赁建宁县濉溪镇建莲西路1-26号店面,于同年4月在该店经营卤味店生意。期间刘某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肉类等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为了生意更好,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正在经营的卤味店检查,发现其加工卤制品的卤味料涉嫌非法添加罂粟碱。
经三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认定,从刘某处扣押的卤味料抽样检验出罂粟碱含量33.7微克/公斤,蒂巴因含量37.1微克/公斤。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罂粟壳禁止用于加工食品,在生产、销售卤制食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农贸市场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近日,经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