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韩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因通过网店销售假冒450 500ml浓香型“五粮春”白酒产品,涉案金额105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150件假冒450 500ml浓香型“五粮春”白酒依法予以没收。
3月15日,19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在韩城市人法法院速裁庭调解结案,18名商家即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主动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9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从立案不到十天时间全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