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22件假冒金龙鱼调和油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任某按照张某所购买金龙鱼调和油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17000余元。
2017年9月,任某销售给张某22件金龙鱼调和油,销售金额为4000余元,经鉴定该商品系冒用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产品,任某被老城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任某认为已经受过处罚,拒不赔偿张某损失。张某遂将任某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任某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他人商标,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任某认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工商局5000元的罚款,表示不服,法官随即对任某进行了法庭普法,告知其5000元的罚款性质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任某的行政处罚,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对张某所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替代。任某终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高昂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