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缓刑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并得到市院支持。
经审查认为:从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租用仓库存放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并雇佣人员帮忙整理、运输,并多次以“五粮液”每件180元、“五粮液1618”每件180元、“国窖1573”每件160元的价格销售假冒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共计涉嫌非法经营数额约5万余元。
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扣押五粮液手提袋、五粮液1618外箱、五粮液瓶盖、五粮液条码和红花郎盒子等共计33373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构成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
同时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2000年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