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为了迎接新年,沈阳市民马先生在家张罗了一次朋友聚会。白天,他特意去家附近的华润万家超市采购了一番,买了不少好吃的,打算晚上招待朋友。回到家之后,马先生打开了一袋烤肠,刚要放进烤箱,眼前的一幕让他啥兴致都没了,饭还没吃呢,就已经反胃了。
刚把烤肠拆封,马先生就看见一只黑乎乎的苍蝇“趴”在烤肠上。这袋烤肠叫盛京胡杨台湾风味烤肠,是真空半透明塑料包装。因为买的时候没注意,打开包装袋之后马先生才看见有只苍蝇,马先生当时就拍下了视频证明自己没动过什么手脚。随后马先生赶紧带着这袋烤肠找到了华润万家超市,打算讨个说法。
生产厂家闻讯后派来了人,他直接塞给了马先生一百块钱。这袋烤肠的价格是六块九,马先生觉得,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应该给消费者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不足一千元的,应该按一千元计算。但对于马先生提出的这个要求,超市和生产厂家都不同意。厂家表示最多赔10倍,如果想要1000元赔偿,就得证明苍蝇是开封前就在包装内的。超市的赵经理也提出了这种说法,他无法确认这苍蝇是不是真的一开始就在包装内。
马先生对于这种说法十分气愤,他表示如果以后买了铝箔包装的商品,如何证明异物在开封前就在包装内?遇到这种情况难道厂家和超市也让顾客自行证明吗?
那么像马先生遇到的这事儿,消费者、超市和生产厂家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消费者想要一千元的赔偿。他需要举证证明,他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他所购买的火腿,这个真空包装袋里面,是在他购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只苍蝇。如果他不能举证证明,这只苍蝇在购买之前就存在真空包装袋里,就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