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娄底市新化县经营一家粮油调料批发部,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李某某利用从他人处收购的罂粟果,用机器将罂粟果磨成粉,当成调味料销售给一些开早餐店的人加入到早餐中。2017年7月20日,李某某再次在店里销售含有罂粟果粉末的调味料时,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含罂粟果粉末的调味料3包。经检测,上述调料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在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就有罂粟壳,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但是仍有一些食品加工者置国家法律及人民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吸引回头客,我国对这种行为一直是持“零容忍”态度,我国《刑法》第144条明文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广大市民要高度警惕,外出就餐如发现商家贩卖该类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含有罂粟成分的添加剂,可随时向附近工商所反映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