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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法实施:未明确准入标准的网络平台最高罚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6  来源:青年报
核心提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或者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或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或者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或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此次修法回应了市民对网络订餐、回收食品、食品摊贩等领域加强管理的诉求。
 
  上海市食安办主任阎祖强透露,从市食安委、市食药监局起草到市法制办审核,《修订草案》前后修改了近30稿。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按照《修订草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活动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根据《修订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或者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或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据了解,此次修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措施作了适当调整、完善。
 
  根据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经营条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票据凭证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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