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雇请工人在连城县莲花市场一工棚内使用疑似松香物品宰杀羊只脱毛后对外销售。2014年11月20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到莲峰镇莲花市场李某经营的宰杀羊生店内检查时,提取了锅内的两团黑色胶状物体。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对送检的两团黯然胶状物体予以鉴定,受鉴的疑似松香物品的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经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该松香类物质内含有铝、镉、汞、砷、铬、镍物质。检察官说法:被告人李某使用有毒有害松香物质宰杀生羊脱毛,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而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事件层出不穷。商家们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顾消费者食品安全。被告人李某就雇请工人用工业松香对宰杀的羊进行脱毛。7月26日,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