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今年52岁,是一名个体户。从2012年起,他开始在五一东路的淡村菜市经营猪肉生意。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5日下午1时许,伍某先是将硼砂放在手掌上,而后将其涂抹于销售的猪脚、排骨上。当天下午2时,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从伍某销售的猪脚、排骨中检出硼砂。伍某承认,工商部门多次宣讲硼砂危害,不许在肉制品中使用,他之所以使用,主要是为了卖相好看。
伍某交代,猪肉放久了颜色容易变白,而且中午天气热,猪肉容易发臭,将硼砂涂抹于猪肉上面,不仅可以使猪肉的色泽变红、卖相更好,而且可以防止猪肉发臭引来苍蝇。
对于硼砂涂抹的部位,伍某称也是有讲究的,如果猪肉的颜色变白了,就涂抹在猪肉上面,如果猪皮发臭了,就涂抹在猪皮上。当天,除了伍某外,执法人员在淡村市场摊主覃某销售的猪排骨,摊主黎某销售的五花肉中,也检出了硼砂。昨日,覃某、黎某也一同在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伍某、覃某、黎某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44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伍某、覃某、黎某认罪,称其行为均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希望能获得轻判。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