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了使《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日臻完善,市人大常委会自今年6月30日起先后对其进行了分组审议、调研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以来,根据审议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不断完善条例内容。
在《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当中,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监测、巡查、水质信息发布等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地发动社会各部门加入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来。此外,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水源地检测要求、供水企业职责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措施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对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此外,结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全市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现状,把供水人口50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纳入到保护范围,并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非法采矿采砂;禁止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禁止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物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