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白色污染和浪费森林资源等问题,《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提出,餐饮、住宿、娱乐、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销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餐具。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得提供一次性筷子。违反规定的,由食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泔水油、垃圾猪等危害群众健康问题,《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金补贴、加强指导和监督等措施,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并鼓励采取提取生物柴油、发电和制作肥料等措施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生产单位必须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和利用其加工的产品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原料。违反规定的,由食药监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还提出,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并按照规定回收和再利用,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回收设施,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节能灯、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