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案件的深挖细查,一起涉及1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三无“印度牛肉”达420吨(400吨被查扣,20吨被销售)的特大走私“印度牛肉”案浮出水面。《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11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全部被判刑。
卤肉店销售三无“印度牛肉”
牵出20吨非法走私牛肉大案
2015年5月15日,常州市金坛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钱资湖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的牛肉不符合安全标准,随即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金坛警方发现,被举报的这家公司经营着一家卤菜店,销售的国外牛肉存疑:不仅没有进口食品的包装、手续,也没有经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
卤菜店负责人李明交代,他于2012年开始做卤菜生意。由于卤制技艺高超,他们家的牛肉一直畅销。但在煮制过程中,工序多、损耗大,因此到手的利润不多。
2015年4月,李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南京从事冷冻食品经销的张强。张强手上囤有大批印度牛肉,价格便宜。李明大喜过望,一次性就从张强那购买了100箱印度牛肉。
时隔一个月,李明又从张强处购买了20箱印度牛肉。一部分自家零售,一部分批发给了其他卤菜店。直至案发,李明共采购了120箱(2400公斤)印度牛肉,涉案金额9.26万元。
事涉食品安全,金坛区检察院火速跟进,提前介入,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引导侦查。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一旦把牛肉加工成卤制品,在外观上,很难与一般牛肉进行区分。另外,案件如同一条利益链,任何一个链条断了,该案破获的难度就会增大。当务之急,是必须迅速侦破,不给犯罪分子喘息之机。于是,金坛警方迅速行动,在3个月内,共计抓获张强等11名犯罪嫌疑人。经查: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张强通过员工张红、高某等人共向李明、耿某、佘某等人销售无中文标识、无报关手续、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印度牛肉”1.99万公斤,销售金额共计75.16万元。
25元一公斤层层加价后翻倍
现场查获“印度牛肉”400吨
今年38岁的张强,南京本地人,一直从事冷冻肉类批发,客户很多,生意不错。时间一场,张强的胆儿慢慢大了起来,做生意开始“歪门邪道”。
2014年11月,一个叫殷明的男子走私入关大量“印度牛肉”(已被广州海关缉私分局南沙分局网上追逃),在南京四处兜售。张强得知消息后,当即从殷明手中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大批购进“印度牛肉”。
对于多年从事冷冻食品批发的张强来说,他十分清楚,“印度牛肉”在我国是禁止流通的。欧美多国牛类养殖业存在疯牛病、口蹄疫等问题,我国目前只允许从加拿大、哥斯达黎加、阿根廷、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六个国家进口牛肉。国内的进口牛肉经销商,也必须持有产地证、卫生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才能进行销售。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张强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他以500一箱的价格买进“印度牛肉”, 以720—780元每箱的价格卖给李明等人。而李明等人销往市场时价格已飞涨至每箱1000—1200元。这层层加价,利润相当可观。
为了掩人耳目,张强的“印度牛肉”只卖给李明等老客户,并让自己的堂姐张红亲自负责交易。张强趁着销售势头良好,还大批囤货,存放于安徽某地的冷库中。同时,将其改头换面,以图逃避监管。
为逃避打击,张强还与朋友吴某合作,将“印度牛肉”换成国内的“亲亲湖”牌包装,并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全部替换,并私自贴上国产检验检疫证明。这批改了包装的“印度牛肉”竟达39.93万公斤之巨。所幸,还未投向市场,就统统被警方清剿。
11人获刑并被禁足食品领域
多头治水挡不住“印度牛肉”
2015年11月11日,金坛区检察院以张强、张红等11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根据“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构罪,故并不需要实际造成危害后果。
涉案的“印度牛肉”经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查,为印度标示的牛产品,属于我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检察机关认为,11名被告人均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人员,明知相关肉产品未经检验检疫,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仍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2016年5月3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李明、耿某等3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7个月不等,缓刑1年,并处罚金。张红、高某等7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不等的刑罚。同时,禁止张强等11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我国对于进口食品有着严格规定,《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输入食品,首先要向我国质检总局进行注册,代理商或者具体的经办人要向我国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取得进口食品许可证,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既然有法规保障,也有部门把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食药监等诸多监管环节,为什么连一块小小的走私牛肉都挡不住? “现实中的监管难点在于,对这样的进口食品,到底归谁管说不清楚。”承办检察官表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全国垂直管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监管;海关毋庸置疑,肩负缉私的职能;进入国内流通市场后,应由食药监部门来管;又因为是印度牛肉,属于进口农产品,和农业、商务部门也有一定关系。
正是这种“多龙治水”的监管体制下,推诿、扯皮时常出现。进口食品到了国内市场,应属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监管。然而在“印度牛肉”案中,这种职责的确认并不清晰,从法律层面也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哪些食品能合法入境、入境后的具体流通走向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食品监管部门并没有沟通协调机制。
因此,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它部门出现了对进口食品纷纷“避让”的怪现象。“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在标准执行、标识规范、违法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如果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必要的调整,类似事件将很难避免。”承办检察官坦言。
承办检察官表示,不单单是“印度牛肉”,如今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更是让公众焦虑。相关部门职能交叉、监管疏漏等问题也一再被质疑。当务之急是要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政府管理机制,分段管理、无缝连接。同时,应在餐饮、农贸等食品销售场合建立食品合法、安全明示公告制度。让消费者成为“把关人”,全民一起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