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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6起食安犯罪 食安最重“罚单”:坐牢13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9  来源:文汇报
核心提示:昨天,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是5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批集中宣判的案件。

    昨天,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是5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批集中宣判的案件。销售非食用牛羊油一案中,被告人获刑13年,是目前上海判刑最重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生产并销售近7吨"黑心"月饼的多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5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相比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前,法院量刑从严从重处罚态度可见一斑。

    销售非食用牛羊油案值逾3700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是一起非法经营案,销售金额高达3709多万元。被告人倪晓钢在经营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期间,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购入非食用牛羊油。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间,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分别向仕明公司销售非食用牛羊油283万余千克、270万余千克,销售金额分别为1794万余元、1915万余元,合计3709万余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晓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这是目前为止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上海法院开出的最高"罚单".

    销售"黑心"月饼近7吨依法跳档从重处罚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依法应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但被告销售的掺入过期馅料的月饼有6994公斤,属于"数量较大",法院最后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跳档在5到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记者了解到,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来自上海高院的统计显示,2011年至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案件15起27人,平均刑期为每人3.13年,罚金刑为每案28.33万元,其中判处缓刑6人。而在昨天宣判的6起案件中,平均刑期和罚金刑均明显上升,10名被告人的平均刑期为每人5.63年,罚金刑则提高到每案374.33万元,没有1人被判处缓刑。

    昨天宣判的另4起案件为:3起为被告向小龙虾汤料或卤味熟食中掺入罂粟壳;1起为被告私设屠宰场,无证屠宰生猪并出售。宣判的案件呈现4大特点:涉及食品均为群众生活用品,社会影响大;个别食品企业明知故犯;无证小作坊、小店面危害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多为警方与执法机关主动出击、现场查获。 (记者刘力源 通讯员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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