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黄某无证销售茶叶被查处 工商执法人员:茶叶属于食品并有保质期
本报讯 (通讯员胡思进 陆鹏)茶叶属于食品,经营茶叶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否则被视为违法经营。然而,有些经营者却不知道茶叶属于食品,将茶叶当成普通生活品销售,结果吃了亏。近日,桂林市工商部门就查处了本市首例无证违法销售茶叶的案件。
11月15日,桂林市工商局旅游管理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临时新北区挂着"六堡茶厂直销部"字样招牌的7、8、9号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铺经营茶叶、茶具。但经营者黄某只是9月底从广西苍梧六堡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六堡茶"进行销售,既没有经该公司授权,又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执法人员认为黄某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对黄某无证经营的"六堡茶"32篓(500克/篓)、8篓(400克/篓)、散茶40斤(共计货值8048元)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该分局认定黄某未经许可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打着"六堡茶厂直销部"的招牌从事茶叶经营,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决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茶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茶叶怎么是食品?销售茶叶不办《食品流通许可证》还要处罚?"黄某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十分不解地说。对茶叶属性和经营要求一无所知的黄某,工商执法人员告诉他:茶叶属于供人饮用的成品或半成品,当然属于食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8月出台《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只有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此举旨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卫生如果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审核,存在隐患,消费者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你知道茶叶有保质期吗?"工商执法人员又问黄某,可他却茫然不知。工商执法人员说:通常,密封包装的茶叶保质期是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散装茶叶保质期更短,影响茶叶品质的因素主要有温度、光线、湿度。散装摆放在外的过程就会吸潮、吸异味,这样不仅使茶叶丧失原茶风味,也更容易变质。你不了解茶叶的属性和特征,经营茶叶就难以保证质量了,如果消费者安全得不到保障,你是要负责任的。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解释,黄某心悦诚服的接受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