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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食品试制产品的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21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我们是食品企业,想问一下我们试产的试制品是按报废处理的。若试制品通过内部质检,确保无感官、理化或微生物指标问题能否内部自行食用或捐赠呢?不对外销售。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试制品若存在安全隐患(如微生物超标、成分不合格等),则严禁食用。
   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是食品企业,想问一下我们试产的试制品是按报废处理的。若试制品通过内部质检,确保无感官、理化或微生物指标问题能否内部自行食用或捐赠呢?不对外销售。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试制品若存在安全隐患(如微生物超标、成分不合格等),则严禁食用。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 版)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试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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