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局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数据监测监管平台推送线索,称某平台店铺上架商品涉嫌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平台店铺上架“红色1号纪念酒”商品,销售1单,销售数量1瓶。在该产品页面商品介绍中宣称“荣获毛泽东之女亲手提笔”,且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酱香型蒸馏酒酿造技艺传习基地”证书,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另外,当事人在产品介绍页面宣称“红色1号纪念酒不仅是一款老酒,更是一座流淌的红色文化丰碑”“红色1号纪念酒已成为传承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承载着革命先烈们的英勇事迹和崇高精神”“未来,红色经典系列将继续弘扬红色文化,传承长征精神”等文字内容,将红色文化、革命先烈们的英勇事迹、长征精神嫁接到其商品营销宣传中,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风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500元。
【案例启示】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红色文化、长征精神承载着民族精神内核,任何利用革命先烈、长征精神等进行不正当商业营销,谋取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各市场主体应严守法律与道德底线,秉持敬畏之心,规范广告营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