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5”典型案例(第一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燕涉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小叶苦丁茶”案
2024年12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杀青的土灶头旁放有用“蜀妈妈。洗衣液”罐子装好的小半罐紫黑色液体(当事人叙述该液体为孔雀石绿溶解液);当事人生产场所内的冰柜里面还存放有若干“小叶苦丁茶”的成品和残次品,执法人员对该成品和残次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了让自己生产的小叶苦丁茶色泽看起来更绿,便购买了一盒孔雀石绿,并在生产过程中用加了孔雀石绿的水杀青。当事人添加孔雀石绿生产了168斤“小叶苦丁茶”,货值金额共3311.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月13日,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案例二: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代某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6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线索通报,称有人在街上非法摆摊售卖“德国黑金刚”、“藏密肾宝片”等保健品,在售保健品外包装无保健品专用“蓝帽子”标志,且包装盒图片、说明书内容含有明显的壮阳性暗示内容。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系列产品进行抽检,2024年12月19日,该局收到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抽样的保健品成分均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经查,当事人此前从街上一商贩处购进了一批非食用类外用产品,在孝儿镇桥头处摆摊经营;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又经另一商贩推销,在未查看对方资质、联系方式,未保存相关购进票据的情况下,购买了一批外包装无保健品专用“蓝帽子”标志,且包装盒图片、说明书内容含有明显的壮阳性暗示内容的食用类产品,进行销售。购进的所有产品当事人均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保存相关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当事人代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珙县公安局。
案例六: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某公司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0月30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反映当事人经营的“翠**酒”侵犯五粮液注册(立体)商标专用权。
该局初核后随即函商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予以判定。2024年12月2日,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复函,判定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市内共查获涉嫌侵权白酒176瓶。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共委托生产侵权产品1200瓶,部分销售价格为80元/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2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撰稿:综合执法监督、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