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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药品需谨慎,保健食品不是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4  来源: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7月份,老年消费者王某去莘县某药店购买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在服用3个月后,意外发现产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维生素E,瓶身标识显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黄褐斑),适宜人群是有黄褐斑者。王某感到上当受骗,遂找药店交涉,要求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80元,被拒绝,在多方诉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案件简介】2024年7月份,老年消费者王某去莘县某药店购买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在服用3个月后,意外发现产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维生素E,瓶身标识显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黄褐斑),适宜人群是有黄褐斑者。王某感到上当受骗,遂找药店交涉,要求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80元,被拒绝,在多方诉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药店确实将某品牌天然维生素E销售给王某,经调查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元,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之规定,协会支持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并对药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此,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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