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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起纠纷追根溯源化矛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象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市民宋先生花费121元购买了某酒吧的团购券,购买时介绍页面上明确写了“没有最低消费”,但2024年7月11日宋先生前往该酒吧进行消费时,却被告知有最低消费要求,服务员表示需要至少消费300元才可以就坐,宋先生因此多消费了160元。宋先生对此表示不认可,于是向县消保委中心爵溪分会投诉。
  案情简介
 
  市民宋先生花费121元购买了某酒吧的团购券,购买时介绍页面上明确写了“没有最低消费”,但2024年7月11日宋先生前往该酒吧进行消费时,却被告知有最低消费要求,服务员表示需要至少消费300元才可以就坐,宋先生因此多消费了160元。宋先生对此表示不认可,于是向县消保委中心爵溪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爵溪分会工作人员对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实,该酒吧店长表示,由于酒吧为沙滩开放区域,平时人流量较大,因此设置了没有消费不允许入座的规定;同时,他们在团购券详情页标注了需要提前2小时预约,而宋先生未提前进行预约,因此在现场验券时,店长便要求消费者“多”消费一点,至少消费300元才能立即入座。由于双方沟通中出现误解,导致宋先生的不愉快,对此他也表示歉意。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首先对酒吧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设置“最低消费”其实就是一种利用格式合同的强制交易行为,因为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达到一定的金额,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消费超过其实际需求,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酒吧经营者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表示接受,并向宋先生表达了歉意,退还了多消费的费用,宋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次纠纷也为相关经营者做了提醒,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合法合规,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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