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张先生通过12345平台的举报,反映其在鹤浦镇某景区内一家餐饮店就餐时,发现店家未对餐具进行明码标价,结账时被收取每份3元的餐具使用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餐饮店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涉事餐饮店改正,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餐饮店作出200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束后,执法人员联系张先生告知了调查处理结果,并对张先生的监督与反馈表达了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旅游旺季消费纠纷高发,其中商家不规范经营行为较为突出,明码标价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未明码标价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消费体验。
本案例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选择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的规范商家,就餐前主动询问收费标准,注意查看价目表,核对消费明细、保留消费凭证,如遇问题及时投诉,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