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检验项目和涉及的检验方法参见附件3、附件4、附件5”,其中没有说明婴幼儿辅助食品出厂检验项目是否可以自行检验。 请问老师婴幼儿辅助食品出厂检验项目是否可以自行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部分项目,是否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 版)》中附件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第5.3项的核查内容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制定出厂检验项目,保存相关检验和留样记录。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