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食品销售者销售的水产品抽检出孔雀石绿,同时满足轻微免罚清单五个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2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4.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5已改正。是否可以不予处罚,另第三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者与上游供应商之间有实名认证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面写明了购货数量、品名、金额。是否可以认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答: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孔雀石绿”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类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所规定的免罚类型,不能适用上述清单的免罚规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