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净化市场环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来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南华县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7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南华县某店销售的乌梅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检验结论函告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