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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咨询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关于此条款,特请教下,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那么需不需要在原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上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还是不需要另行备案,也不需要变更原有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 以上!谢谢百忙之中能给予回复!
  咨询内容:
 
  您好: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关于此条款,特请教下,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那么需不需要在原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上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还是不需要另行备案,也不需要变更原有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 以上!谢谢百忙之中能给予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即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需要变更原有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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