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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落实“铁拳”行动部署、推行服务型执法,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监管为民”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核心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进一步统筹执法力度温度,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为落实“铁拳”行动部署、推行服务型执法,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监管为民”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核心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进一步统筹执法力度温度,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

  武进区某炸鸡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炸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曾在外卖平台销售乌梅汤等自制饮品类食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自制饮品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许可项目,但已停止制售并在外卖平台下架自制饮品类食品。
 
  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采取下架等措施主动停止自制饮品类食品的制售,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024年7月26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六

  天宁区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举报单内容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设纸质点餐价目表,顾客通过微信扫描餐桌上的点餐二维码进行点餐,点餐系统购物车内默认有:自助调料6元/位、生菜每桌7元、炭火5元。当事人对自助调料及生菜按每桌实际消费收取,炭火费为必须收取的费用。经查询当事人的电脑收银系统,自2024年6月营业至案发,其在经营期间的客单量共计为2764单。当事人无其他可替代炭火的免费自助加工方式。经查,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获利无法计算。
 
  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后积极整改。2024年9月27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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