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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5  来源:赤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与打假维权的意识。现将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与打假维权的意识。现将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右旗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案
  
  2024年9月2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对巴林右旗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元宝山区某熟食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元宝山区某熟食店的卤猪头肉进行抽样检验检测。2024年8月26日,收到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卤猪头肉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210元的行政处罚。
  
  三、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翁牛特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酸菜案
  
  2024年3月13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翁牛特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过抽检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酸菜标注生产日期不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酸菜、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酸菜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3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鲁科尔沁旗某百货批发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4年9月19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阿鲁科尔沁旗某百货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问题。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9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用盐,罚没款1035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元宝山区某蔬菜水果门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案
  
  2024年3月14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元宝山区某蔬菜水果门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并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被检生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160元的行政处罚。
  
  六、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右旗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3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厨房使用的调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3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鲁科尔沁旗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8月13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交线索并于8月28日对阿鲁科尔沁旗某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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