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以食为天。本期“稽事语”,稽查新手小东与稽查能手丽姐将为大家“以案说法”,通过案例分析和法规解读,和大家聊聊关于粮食进口的法律规范,以期帮助企业提升进出口业务合规水平。
丽姐,全国首宗非法处置进境粮食妨害动植物检疫罪案近日宣判,大家都很关心进口粮食的监管问题,今天能不能给大家讲一讲呀?
好啊,那咱今天就聊聊粮食进境监管的那些事。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个最新的案例吧。
壹
案例介绍
2021年11月,某海关稽查部门在稽核查作业中发现,涉案公司进境粮食入账数量、入仓实物、放行条等数据不一致,存在伪造“阴阳”单证、非法倒卖未经检疫处理进境粮食的嫌疑。
经查,该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进口的高粱、大麦等粮食被检出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况下,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伪造生产加工记录、核销资料,直接将进境粮食倒卖给第三方企业。
近日,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3名单位责任人员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均并处罚金10万元。
这是全国首宗非法处置进境粮食妨害动植物检疫罪案,也是自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以来第一例进出境动植物产品涉罪刑事案件。
贰
法律分析
丽姐,我们这次讨论的进境粮食主要是指哪些呢?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境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我国目前主要从美国、巴西、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进口小麦、玉米、大豆、高粱、燕麦、荞麦等粮食作物。
粮食的进口不仅有助于弥补国内粮食供应的不足,丰富国内粮食市场,促进国内农业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升级,还可以作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缓冲和保障,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关于进境粮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关于粮食进口监管的法律法规众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可以做到对于粮食进境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1
注册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向我国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获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2
检疫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3
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叁
海关稽查提示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口粮食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口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
进口粮食不仅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且关乎国门生物安全和国民食品安全。因此小东在这里提醒各进境粮食的进口、加工、存放企业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粮食进口的检疫准入、注册登记、企业备案、存放调运和后续处置等相关法律,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同时留存好相关单据凭证,便于海关后续稽查和监管。
供稿单位:东丽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