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在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荔城区友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玉米热狗香肠”10袋、“小烤肠 原味 ”11袋、“小烤肠 椰果味”12袋、“鸡肉火腿肠”6根、“金锣香甜王香肠”24根、“金锣口口福蒸煮淀粉肉肠”6根、“加钙脆脆肠 香辣味”9袋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市市场监管局现场依法对涉案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
02
城厢区某耀猪肉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案
2024年7月1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03
秀屿区某盛超市销售场所设备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案
2024年5月2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卖肉的摊位使用红色生鲜照明灯对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