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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2024年“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3  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总局、省局统一部署,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知识产权、食品、广告、价格等重要领域,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
  按照国家总局、省局统一部署,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知识产权、食品、广告、价格等重要领域,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4

  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茶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声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具有保健功效案
 
  2024年6月26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某茶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声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没有食品标签的燕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含有宣传保健功效的燕窝包装盒,未见燕窝产品。经查,涉案燕窝系当事人2024年3月19日从安徽某公司购进,以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100克。经协查,安徽某公司将原含有食品标签的燕窝拆袋装盒进行销售,导致燕窝的外包装无食品标签,案涉燕窝为非保健食品。当事人则将购进的燕窝,加上含有宣传保健功效的外包装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食品标签的商品,既不能溯源也无品质保证。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拧紧食品“安全阀”,把好舌尖“安全关”。
 
  05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8月3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芜湖市公安部门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黑椒牛排中检测出卡拉胶,但标签未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黑椒牛排存在未如实标注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食品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了食品的相关信息,而且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可追溯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06

  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山县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绿豆冰糕板栗味”食品,经监督抽检,柠檬黄(g/kg,最大允许限:不得使用,实测值:0.00550)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共生产违法添加含柠檬黄的着色剂的食品“绿豆冰糕板栗味”60盒,成本6元/盒,销售价7元/盒,货值金额4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广大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07

  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石磨小镇”烤面筋条,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Q/XSS 0001S-2022《烤面筋》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石磨小镇”烤面筋条46件,共2760袋,以1.5元/袋价格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4140元。案发后,当事人排查导致事故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抽检力度,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食品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消费者买得安心、吃的放心。
 
  09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5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洋河天之蓝白酒”1瓶、“五粮液白酒”2瓶、“国窖1573酒”2瓶等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合同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白酒是其合法取得,涉案经营额为4510元。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工作人员辨认,上述白酒均非其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经复核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名优酒类产品因其高附加值、高流通性等特点,驱使不法分子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获取高额利润。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侵权假冒行为,保护酒类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酒类市场秩序。
 
  来源: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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