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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豆油过程中添加化学物质“吊白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豆油过程中添加化学物质“吊白块”。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老百姓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一

  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豆油过程中添加化学物质“吊白块”

  简要案情
 
  自2018年冬天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家用豆浆制作豆油,但在熬制豆浆的后期,因锅底起锅巴导致豆油的颜色较黑而影响售卖。2020年冬天,刘某某从苏某某处得知在煮豆浆过程中添加“吊白块”,可以让煮出来的豆油颜色变白。2020年至2023年初,刘某某明知“吊白块”严禁食品加工使用,仍让其子刘某(另案处理)多次在网上帮忙购买“吊白块”。刘某某在熬制豆浆的过程中,先将做好的豆油挑出,当熬制到锅里还剩约五分之一的豆浆时,在锅中添加黄豆粒大小的“吊白块”为豆油增白,后再将添加了“吊白块”和没添加“吊白块”的豆油一起销售。经检测,认定标注名称为“吊白块”的物品中,化学成分为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硼酸。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销售豆油18425元,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油3685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豆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硼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三万六千八百五十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把控食品原料,从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维护好“舌尖上的安全”。吊白块、硼酸属于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长期使用添加吊白块、硼酸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为使其制作的豆油增白,在豆浆中添加上述化学物质,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健康,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类似本案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布广泛、贴近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十倍赔偿金。该判决不仅提高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有效震慑,更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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