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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整改?罚!长沙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推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2024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了全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校园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现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推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2024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了全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校园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现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沙市某中职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9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中职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食堂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校食堂餐盘、饭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4年6月14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该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商市监当罚[2023]20-021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该校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校食堂复用餐饮具再次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粉碗、套餐盘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长沙县某中学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8月20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沙县某中学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1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校食堂消毒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4年3月15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结果对该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市监当罚〔2024〕103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该校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4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校食堂的复用餐具(消毒碗和消毒筷子)再次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碗和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长沙市某高级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9月14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高级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23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部分加工间地板破损,食品留样记录不全,成品、半成品盛装容器未区分,餐车污渍较多、加工间角落污垢残留未清洗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商市监当罚[2024]17-023号)予以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校一食堂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湖南省某中职学校“三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27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省某中职学校防蝇、防鼠设施设备不符合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2024年3月28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各进出通道未设置防鼠板等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校限期整改到位,该校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了整改情况。
 
  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开展高考学生餐饮保障检查时对该校下达《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意见书》,在监督意见中再次要求学校在食堂各出入口设置符合要求的防鼠板,并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校食堂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雨花区某小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9月9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小学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5月1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校教师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3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并未取得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前,该校于2024年5月6日恢复了教师食堂供餐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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