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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小课堂”|商家销售“伪进口食品”,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珠海市消委会微信号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将非进口食品当作进口食品销售不能简单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能直接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应该按照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检测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该非进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具体选择哪部法律,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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