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一、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实施“首违不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也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执法温度的有效途径。
 
  二、适用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首违不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执法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告知等环节,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立案。
 
  二是动态调整原则。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根据实践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和调整 “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 “首违不罚”条件。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适当的教育、警示措施,使行政相对人认识错误,避免再次违法,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适用条件
 
  一是首次违法。“首次”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内未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有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但已达成和解;无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也可结合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金额、货值金额大小、是否为程序性可补正瑕疵等方面认定。
 
  三是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除另有规定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四、具体事项清单
 
  1.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种子领域)
 
  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种子领域)
 
  3.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种子领域)
 
  4.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肥料领域)
 
  5.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农机领域)
 
  6.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农机领域)
 
  7.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畜禽养殖领域)
 
  8.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家畜系谱的行为(畜禽养殖领域)
 
  9.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防疫领域)
 
  五、实施与调整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来源:厅执法局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