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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5  来源:岳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制止餐饮浪费、助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对餐饮环节制止浪费的监管力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当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事项,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和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为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制止餐饮浪费、助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对餐饮环节制止浪费的监管力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当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事项,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和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案例一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汨罗市某土菜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18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大厅1号桌就餐剩余菜品较多,点菜单显示就餐3人,下单菜品6份。当事人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光盘行动,拒绝舌尖上的浪费,从我做起!”等相关宣传标语,但1号包间餐桌上仍发现有明显的食品浪费,点菜单显示就餐8人,共计下单12个菜品。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消费者已适量下单后,仍会另向顾客推荐特色菜,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在就餐结束后也未提醒打包处理,导致消费者超量下单后食品浪费严重,当事人仍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君山区良心堡镇某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6日,君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君山区良心堡镇某餐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房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君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湘市某中学未对学生以及其他用餐人员的浪费行为及时予以提醒纠正案
 
  2024年9月3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湘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学生以及其他用餐人员的浪费行为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临湘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屈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屈原区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屈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屈原区某餐饮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屈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阳县筻口镇某某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2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筻口镇某酒家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宣传引导,营造文明用餐、厉行节约、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切实杜绝反对餐饮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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