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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8  来源:青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青海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诱导误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青海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诱导误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刚察鲜香杂酱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7日,刚察县市场监管局对鲜香杂酱面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刚察县惠丰小炒面食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7日,刚察县市场监管局对惠丰小炒面食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店内服务人员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刚察县洞庭湘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8日,刚察县市场监管局对洞庭湘菜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刚察县罐罐香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8日,刚察县市场监管局对罐罐香餐饮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互助县十八子牛肉面馆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制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8日,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十八子牛肉面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且店内的服务人员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互助县永莲家常拉面馆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制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8日,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永莲家常拉面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且店内的服务人员未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曲麻莱县聚善阁自助火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30日,曲麻莱县市场监管局对聚善阁自助火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服务人员也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曲麻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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