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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布制止餐饮浪费2024年下半年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4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行动,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2024年下半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行动,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2024年下半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湖南湘江新区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1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履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长沙市雨花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6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雨花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履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长沙市开福区某茶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茶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乡市某幼儿园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4年10月22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教学及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未对从业人员及在园幼儿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的奖惩措施,且经营场所内无任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宁乡市煤炭坝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0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煤炭坝镇某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工作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导致某桌就餐消费者(已就餐完毕)共点菜品11个,仅2个菜品基本食用完,其余9个菜品均剩余大半,造成大量食品浪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六

  宁乡市龙田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6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龙田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语,且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七

  宁乡市黄材镇某土菜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9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材镇某土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的行为,造成食物浪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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