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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3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规定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细则》回应社会呼声期盼,优化许可要求。明确“拍黄瓜”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细则》便利企业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细则》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完善新兴业态许可。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细则》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下一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就《细则》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继续加强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食品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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