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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3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部署,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部署,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海鲜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北湖区某海鲜酒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2

  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资兴市某烤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4日,资兴市市场监管局唐洞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资兴市某烤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资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3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农家小院、永兴县某玉酒楼”二家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4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永兴县便江街道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检查,发现“永兴县某农家小院、永兴县某玉酒楼”二家餐饮店,均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二家餐饮店分别下达了《责令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4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厨味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苏仙区某厨味餐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5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桂阳县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6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4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汝城县某餐厅履行制止食品浪费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顾客消费后餐桌上留有较多剩余菜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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